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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《志愿服务条例》今起实施

点击次数:  更新时间:2017-12-1 10:30:22  【打印此页】  【关闭

12月1日起,全国《志愿服务条例》(简称《条例》)将正式实施。《条例》填补了我国志愿服务领域在国家层面的立法空白,明确了志愿服务管理架构,并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及义务作出要求。其中还规定,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,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。志愿服务划归民政部门管理全国《志愿服务条例》是首次颁布和实施。一方面,《条例》明确了文明委统筹协调,民政行政管理,以及共青团等组织推进的发展机制。同时,《条例》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和公众力量参与志愿服务,创新社会治理。《条例》指出,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,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、协调指导、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。同时,《条例》明确了民政部门应当承担的职责,包括志愿者注册的规范管理、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、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等,这样就有效避免了多部门管理带来的困扰。为志愿者买保险免后顾之忧为了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,《条例》规定了多项扶持和保障措施:由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促进措施。包括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,促进广覆盖、多层次、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等。同时,鼓励有关单位、组织采取促进措施,包括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等。根据《条例》,志愿服务组织、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,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,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、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。《条例》强调,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,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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